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阳城电子游戏[亚洲]全站最新版V1.28.5(以下简称“沈交所”)治理结构,加强沈交所合规风险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规,是指沈交所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沈交所内部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制度所称的合规管理,是指沈交所建立合规组织架构、制定和执行合规制度,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因沈交所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沈交所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合规风险管理是沈交所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沈交所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沈交所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合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风险管理责任,构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沈交所稳健运营。
第五条 沈交所设立合规总监,合规总监作为沈交所的合规负责人,是沈交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沈交所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合规总监分管法规风控部,独立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沈交所设立法规风控部为沈交所合规管理部门,行使合规管理职能,同时行使风险监管职能。
法规风控部门独立于沈交所其他部门。
第六条 沈交所各内部控制部门建立分工协作的关系,共同防范沈交所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第七条 合规人人有责,沈交所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沈交所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从高层做起,沈交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言行应与沈交所的宗旨和价值观念相一致。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沈交所倡导并推行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努力培育员工的合规意识,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沈交所内部合规风险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二章 合规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八条 沈交所合规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框架和制度,切实防范合规风险、力求在沈交所形成内部约束到位、相互制衡有效、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有机联系的长效机制,为沈交所持续规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九条 沈交所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
全面性:风控合规管理覆盖沈交所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在决策机制、内部控制、业务流程等全面体现合规管理要求;
主动性:沈交所及其全体工作人员在其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中应当主动寻求合规支持,主动而且自觉地执行合规制度;
独立性: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具有独立性,沈交所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沈交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章 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第十条 沈交所建立与自身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董事会是沈交所合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沈交所合规管理基本政策的审批、评估和监督实施。
经理层负责遵照本制度,在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的督导下,制定和传达具体的合规政策并监督执行,确保合规政策和程序得以遵守。
合规总监和管理合规总部负责督导和协助经理层有效管理合规风险,对沈交所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履行合规政策开发、审查、咨询、监督检查、培训教育等合规支持和合规控制职责。
沈交所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严格遵守并具体执行沈交所的合规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四章 董事会的合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工作的基本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二)决定沈交所合规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
(三)聘任或者解聘合规总监,决定合规总监的薪酬、福利待遇和奖惩事项;
(四)保证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独立行使合规职权;
(五)对总裁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合规专项考核;
(六)对合规总监进行考核;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二条 因合规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存在以下行为且情节严重、给沈交所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会可对合规总监予以解聘;
(一)对已察觉或已出现的沈交所重大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不向董事会报告或报告不及时;
(二)向董事会报送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沈交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出现重大风险、合规总监不能证明自己已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没有履行合规总监职责的行为。
合规总监已勤勉尽责并按规定向董事会及时报告沈交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免责。
第十三条 在监管部门认为合规总监未能勤勉尽责,不符合合规总监任职条件且责令沈交所更换合规总监人选时,沈交所董事会应及时解聘合规总监、重新聘任新的合规总监。
第十四条 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沈交所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人员或者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为履行职务,代为履行职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沈交所分管与合规管理职务相冲突的部门。
第五章 监事会的合规职责
第十五条 监事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及决策流程是否合规;
(二)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对重大合规风险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在合规总监履职过程中出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时,向董事会提出罢免合规总监的建议;
(五)对沈交所经营管理是否合规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沈交所合规总监和法控部协助;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六章 经理层合规职责
第十六条 经理层负责遵照董事会制定的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在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的督导下,制定和传达具体的合规政策并监督执行,确保合规政策和程序得以遵守。经理层的合规职责分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职责和各部门、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的合规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合规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合规政策,建立健全沈交所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控制机制和制度;在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的督导下,制定和传达具体的合规政策并监督执行,对沈交所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为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保障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享有履行职责所必要和充分的知情权、调查权,保障合规总监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
(三)主动执行合规制度并作出表率,推进沈交所合规文化建设;
(四)及时、有效防范和应对合规风险,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主动、及时向合规总监通报并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
(五)签署沈交所向监管机构报送的中期合规报告、年度合规报告,并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的合规职责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准则;监督管理本部门及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的合规性,对本部门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自行或根据合规部门的督导,评估、制定、修改和完善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三)对本部门合规经营管理制度和流程是否健全、合理和有效,以及合规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按规定向合规部门报告;
(四)发现本部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主动、及时向合规总监或合规部门报告,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
(五)组织本部门员工的合规培训;
(六)监管机构或沈交所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沈交所在各部门内设置合规管理岗位,合规管理岗位人员对本部门负责人负责,履行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合规政策和程序的状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报告等职责。
合规管理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等具体事项由沈交所另行规定。
第七章 合规总监的合规职责
第十八条 沈交所设立合规总监岗位和专门的合规部门(管理合规总部),负责督导和协助经理层有效管理合规风险,对沈交所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履行合规政策开发、合规审查、咨询、监督检查、培训教育等合规支持和合规控制职责。
合规总监是沈交所高级管理人员,由沈交所董事会聘任。
第十九条 沈交所解聘合规总监应当有正当理由。
第二十条 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沈交所应及时制定高级管理人员代为履行职责,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不能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沈交所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合规总监。
第二十一条 合规总监向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沈交所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以及监管机构要求进行合规审查的申请材料和报告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
(二)监督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及时评估、完善沈交所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三)采取有效措施,对沈交所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事中监督,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沈交所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四)组织实施沈交所信息隔离墙制度;
(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发现沈交所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并及时向沈交所有关机构或不猛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六)保持与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工作,及时处理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对沈交所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七)向沈交所董事会提交定期合规情况报告和临时合规情况报告;
(八)按照沈交所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
(九)处理涉及沈交所和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与举报;
(十)对总裁之外的沈交所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规专项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合规总监参加沈交所会议,在表决前应对会议表决的事项发表合规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三条 合规总监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位不相冲突的职务和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部门,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位,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合规总监列席沈交所董事会,参加沈交所总裁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合规总监有权调阅沈交所相应的文件资料,获取必要、充分的信息,沈交所其他部门和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合规总监有权独立调查沈交所内部可能违反合规制度的事件,获取相关文件和记录,根据需要向管理层及员工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合规总监认为必要时,可以沈交所名义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合规总监在行使合规职权时,应与沈交所高级管理人员及时沟通。
第二十八条 合规总监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沈交所文件等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情况作出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合规总监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沈交所上年度合规报告。
对已察觉或已出现的沈交所重大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合规总监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合规总监向沈交所董事会提交的定期合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沈交所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情况;
(三)沈交所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沈交所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董事会要求或合规总监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 合规部门
第三十一条 法规风控部对合规总监负责,合规总监根据合规工作需要决定法规风控部内部的岗位设置。
第三十二条 法规风控部在合规总监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法规风控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通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与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等方式获取必要的信息;
(二)对违规或者可能违规的人员和事件进行独立调查;
(三)向合规总监报告前项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四)沈交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沈交所应为法规风控部配备足够的合规管理人员。
法规风控部负责人及合规管理人员的选聘应符合沈交所的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并须得到合规总监同意。
合规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具有法律、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应具有把握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能力。
沈交所应通过系统的教育培训提高合规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三十五条 沈交所应保证法规风控部行使合规管理职能所必需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沈交所支持和保障法规风控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合规管理人员不因正常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待遇,确保合规管理人员不承担与其合规职责相冲突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沈交所各部门应根据沈交所规定设立合规岗位,配置合规人员从事所在部门的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沈交所各部门应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自查,向法规风控部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风险点,支持并配合法规风控部的风险监控和评估。
第三十九条 法规风控部对沈交所各部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合规检查。合规检查主要检查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和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以及业务部门合规开展业务情况和风险管理情况。
合规检查结束后,对于存在合规风险的部门,法规风控部下达合规建议或合规风险整改通知书,对于存在重大合规风险的部门,法规风控部可以对该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并将情况报送沈交所经营管理层。
收到合规建议的部门,应及时落实合规建议,并及时向法规风控部反馈落实情况。
收到合规整改通知书的部门,须在合规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法规风控部。
第九章 合规实施细则
第一节 办公行政合规管理
第四十条 法规风控部是沈交所内部规章制度的合规审核部门,负责对沈交所内不规章制度进行合规审核。
沈交所内部规章制度在沈交所领导审定之前,须先由法规风控部进行合规审核,然后再予以颁布。
第四十一条 法规风控部是沈交所公文的合规审核部门,负责对沈交所公文进行合规审核。
以沈交所名义下发的公文在沈交所领导审批之前,须先由法规风控部进行合规审核,然后再予以正式发文。
以沈交所名义对外出具的函件,须先经法规风控部进行合规审核后方可对外出具。
第四十二条 未经沈交所同意,沈交所各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出具公文。
经沈交所同意以部门名义对外出具公文,须经法规风控部进行合规审核后方可对外出具。
第四十三条 沈交所及各部门向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报送的财务报表、业务统计表等各类报表及其他纯业务性质的资料无须法规风控部和合规总监审核,但监管部门要求合规总监签字或出具意见的,须经法规风控部进行审核后报合规总监签字或出具意见。
第四十四条 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政府不么下达的重要文件,秘书档案室应将文件及时抄送法规风控部。
法规风控部根据沈交所有关规定对沈交所印章的使用进行合规审核。
沈交所对外出具文件以及合同、协议、备忘录、函件等,须经法规风控部审核后方可用印。
合规主管对各部门非合同用章的用印情况进行事后合规审核。
第二节 财务合规管理
第四十五条 沈交所开立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后,计划财务中心须及时将开户行、账号等情况报法规风控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法规风控部对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沈交所大额自有资金对外划付业务(内部资金划拨业务除外)实施事后合规审查。
第四十七条 100万元(含)以上的沈交所大额自有资金对外划付(内部资金划拨业务除外)前,须由法规风控部进行合规审核后方可对外划付。
第四十八条 计划财务中心每月上旬汇总上月沈交所5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自有资金划付明细报法规风控部,法规风控部根据检查的需要,可调取或查阅付款审批文件、划款凭证、银行对账单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沈交所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编制完成后,计划财务中心应及时抄送法规风控部。
第三节 交易参与人信息保密管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参与人,是指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并遵循沈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参与沈交所交易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参与人信息,是指参与人在沈交所参与交易过程中所提交或形成的各类信息。
第五十二条 任何接触或可能接触参与人信息的沈交所员工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 沈交所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遵循依法收集、目的明确、合理使用、安全保障原则加强参与人信息保护及保密工作。
第五十四条 沈交所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协议约定或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和使用参与人信息。
第五十五条 沈交所涉及参与人信息的各类系统,应当对进行参与人信息的访问、处理或删除等操作做到使用留痕、有迹可查。
第五十六条 沈交所针对不同岗位员工及工作开展要求,按照最小化原则配置涉及参与人信息的各类系统的使用账户权限。沈交所员工对于参与人信息的访问权限不超过其本身工作范围。
第五十七条 沈交所严格执行涉及参与人信息的业务档案查阅、借阅及复印的管理规定。对于内部工作人员查阅、借阅及复印业务档案的设置严格的查阅权限和审批流程;对于外部人员查阅、借阅及复印业务档案的,除查阅人为交易双方或公权力机构人员(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纪检监察、国资监管等有权机构委派的工作人员)外不得查阅、借阅及复印。
第五十八条 沈交所规范涉及参与人信息岗位员工的管理,并开展参与人信息保密教育工作。
第五十九条 沈交所员工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获取和使用相关参与人信息。
第六十条 沈交所员工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参与人信息从事任何与沈交所业务无关的活动或作为商业用途使用。
第六十一条 沈交所员工均有保守参与人信息的义务。一旦发现信息泄露的,应及时查清泄露渠道和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节 业务纠纷争议调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业务纠纷争议,是指在沈交所进行的各类交易活动中,因交易一方或与交易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存有违反市场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的矛盾或纠纷。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因交易争议事项提出申请调解或处理请求的交易一方或其他相关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被申请人,是指争议指向的相对方。
第六十三条 申请人认为在沈交所进行的各类交易活动中,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规违约或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沈交所提出调解申请的,适用本办法。
争议调解事项影响项目交易进程的,应当中止或终结交易项目。
第六十四条 交易争议的调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沈交所相关交易规则,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在申请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十五条 沈交所作为交易争议的调解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
申请人认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沈交所提出争议调解申请:
(一)对信息披露内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意向投资方确定及成交方式选择等有异议的;
(二)交易相对方行为涉嫌违规的;
(三)交易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四)沈交所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交易争议调解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易争议调解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争议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沈交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十七条 沈交所应当自收到交易争议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沈交所应当在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的基础上,促成相关各方化解矛盾。如争议事项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争议双方均接受调解的,可由沈交所约请争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完成调解程序。争议调解的期限,一般为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当事各方未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终止。
第六十九条 交易争议调解协议,可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项和请求;
(三)调查核实的过程和事实情况;
(四)调解方案;
(五)双方执行调解方案的约定及违约责任。
第七十条 在交易争议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请求或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隐匿、伪造证据。申请人未能在沈交所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争议调解申请。
第七十一条 因转让方/融资方、意向受让方/意向投资方或其他相关主体违规违约以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拒不执行争议调解协议,影响交易正常进行,造成沈交所或交易相关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 合规审查
第七十二条 根据审查事项的内容、合规审查可以采取纸面或电子版留痕动态书面审理方式,或采取合规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方式。
第七十三条 需要提供合规审查的文件和材料一般通过电子文档流转形式由沈交所办公室转法规风控部进行审核。经法规风控部同意,可以采用纸质流转形式。
第七十四条 创新产品、创新业务在研发阶段应保持与法规风控部的联系和沟通,并通过内部公函或邮件形式将相关资料提交法规风控部,法规风控部认为必要时可派员参加业务部门的相关讨论,听取业务部门的汇报。
第七十五条 因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的不明确,法规风控部对相关问题的合规性难以做出判断的,应及时报告合规总监,就相关问题与监管部门保持联系沟通。
第七十六条 经与法规风控部事先沟通、合规审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实行于宪审查。
第七十七条 各部门就提交审核的事项应事先进行内部论证,向合规审查机构和人员出具部门意见,并就该事项的背景材料、存在问题、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情况、内部讨论结果等予以充分说明。合规主管应发表初审意见。
第七十八条 各总部统一负责分管部门的合规审查工作,对合规审查事项统一出具明确意见,然后根据需要转沈交所或致函法规风控部进行审核。
第七十九条 对提交合规审查事项,业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意见或上报事项材料不充分的,法规风控部有权拒绝审查或要求相关部门提供补充材料。
第八十条 对每一审查事项,法规风控部一般应用五个工作日进行合规审查工作。
根据提交文件的类型、内容的多少、问题复杂程度及上报监管部门时间要求等,法规风控部可以适当调整审查时间。
相关部门应与法规风控部沟通,及时提交相关审查文件和材料。提交审查文件和材料不及时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
第八十一条 法规风控部合规审查分为具体承办人员初审、部门(分管)领导复审、合规总监审定三个阶段。
第八十二条 法规风控部应根据部门人员专业配备情况、审核事项的来源和重要程度安排相应的审核人员进行初审。重要事项的初审人员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初审人员认为事项重大或疑难复杂的,可报请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内部讨论,必要时征求外部专业机构或常年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八十三条 初审人员应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或建议,意见应明确具体,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如需向监管部门呈送合规审查意见,还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
第八十四条 法规风控部部门(分管)领导应按照要求对初审事项进行复审,复审意见应明确具体。
第八十五条 合规总监认为必要时,可以以沈交所名义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开展合规审查工作。
第八十六条 合规审查意见由法规风控部拟定,由合规总监签署确认。
第八十七条 在合规审查中发现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相关部门应进行整改,向法规风控部提交整改报告和修订后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八十八条 需要提交相关监管部门的合规审查意见,合规总监应签署一式两份,一份交由法规风控部存档。
第八十九条 法规风控部应对审查文件和材料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和报告及时存档备查。
第十章 合规考核、合规问责与有效性评估
第九十条 沈交所对各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将合规专项考核纳入考核范围。合规专项考核占年度考核的相应权重。
第九十一条 总裁由沈交所董事会进行合规专项考核。沈交所董事会对总裁进行合规专项考核时,应听取合规总监的意见。
第九十二条 总裁之外的沈交所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合规总监进行合规专项考核。合规总监对总裁之外的沈交所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规专项考核时,应听取总裁意见。
第九十三条 合规总监由沈交所董事会进行考核,沈交所董事会对合规总监进行考核时,应听取总裁的意见。
第九十四条 沈交所应对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问责机制,明确问责对象、标准、程序、方式等。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合规管理相关的职责,对沈交所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及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承担最终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及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沈交所员工根据各自职责对其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十六条 法规风控部认为沈交所部门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合规职责时,应及时向合规总监报告,合规总监对部门负责人继续履职有异议的,应向沈交所总裁提出该部门负责人不得继续履职的建议。
第九十七条 沈交所应制定合规有效性评估方案,定期对合规管理环境和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有效性评估。
第九十八条 沈交所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沈交所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对沈交所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一章 合规风险管理的外部监管
第九十九条 法规风控部负责组织学习监管部门发布的监管规则、意见等监管文件。
法规风控部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咨询,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管要求,并反馈沈交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条 沈交所在发生违法违规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合规风险或者发现较大风险隐患时,合规总监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临时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合规总监及合规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监管部门的约谈沟通交流情况时,应如实介绍情况。
在监管部门对沈交所进行现场检查、专项调查、立案稽查以及采取监管措施、作出行政处罚时,合规总监应给予协助配合,并应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合规事项的专项说明。
第十二章 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预案
第一百零二条 建立风险防控预案的目的
任何企业都有可能面临各种无法预测或难以预测的各类风险(紧急突发事件),为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风险造成的损失,沈交所就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结合沈交所实际,提出以下防控要求,以保障全体员工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沈交所良好秩序,确保高效、安全运转。
第一百零三条 紧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责任人
负责人:常务副总裁、各部门总经理
成 员:各具体应急预案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应急配合人员
第一百零四条 紧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部门
各总部人事行政部门或技术支持部门
第一百零五条 紧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沈交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由沈交所常务副总裁和各总部总经理全面负责指挥,各总部人事行政部门或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具体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及应急处理实施工作,包括发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及相关工作。
(二)各部门应挑拨或指定应急处理协助配合人员,包括现场负责人、联络人员。
(三)处理人员应具备现场应急处理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现场应急处理部门需配合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消防设备和医疗药品等,并进行经常的维修和补充,保证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应急处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理档案,包括:应急处理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电话、社会处理机构的联系方式、处理基本技能学些培训、演练记录、应急处理器材、设备目录及维修保养记录、事故应急处理记录等。
(五)工作原则:加强防控、快速反应、安全有序。
第一百零六条 紧急突发事件分类
(一)客户来访投诉
(二)媒体记者上门采访
(三)监管、工商、税务、社保、公安、政法等政府机构突击检查
(四)沈交所设备、设施突发故障
(五)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疾病、食物中毒)
(六)火警
(七)治安问题
(八)其它紧急突发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各类紧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客户来访投诉应急处理预案
1、接待流程:前台——投资顾问——客服经理——营销总监
2、投诉客户来访应特别重视,要安排专人在指定区域(会议室、贵宾室)热情接待
3、前台文员要懂得基本的客户接待礼仪,询问客户的基本情况,然后引导客户在休息室等待,微笑服务、泡茶,请客户稍等,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如汇报对象不在或联系不上应立即向更上一级汇报。
4、负责接待人员要及时受理客户问题,并做好安抚工作
5、如外省客户投诉根据客户情况安排食宿
6、对于情绪激动的来访投诉客户、保安要在会议室外守候
(二)媒体记者上门采访应急处理预案
1、接待流程:前台文员——营销总监——总部总经理和法律顾问接待,同时通知沈交所常务副总裁或董事长
2、由前台文员接待,原则上微笑服务,不回应媒体记者询问的所有关于沈交所内部、运作等方面问题
3、保安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和手段携带摄像器材对沈交所内部进行摄像或录音
4、营销总监接待,不对实质性问题进行回答,只对媒体人员的到访做接待和情况了解
5、营销总监根据实际情况汇报总部总经理,由总经理汇报沈交所常务副总裁或董事长进行协调处理
(三)监管、工商、税务、社保、公安、政法等政府机构突击检查应急处理预案
1、接待流程:前台接待——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总部总经理和法律顾问接待,同时通知沈交所常务副总裁或董事长
2、对监管、工商、税务、社保、公安、政法等政府机构来访应特别重视,各总部要安排专人在指定区域(会议室、贵宾室)热情接待
3、对于来访者,负责接待人员要及时了解清楚来访者的目的和需要配合的事情,尽快配合处理,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如汇报对象不在或联系不上应立即向更上一级汇报
(四)沈交所设备、设施突发故障应急处理预案
1、当办公区域内发生停电、停水事故时,各部人事行政部门应及时对故障原因进行断定,如果属于物业供电、供水事故,应迅速通知物业抢修,向沈交所员工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好水、电恢复供应相关设备的防护工作;如属突发性设备故障引发,各总部人事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对故障设备进行处理、抢修,以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化,并提供备用设备,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事后分析原因,并向沈交所领导汇报
2、设备故障紧急抢修:在无备用设备的情况下,个部人事行政部门要组织相关设备的技术人员及时对设施设备发生故障的原因进行分析、诊断及抢修排障,尽快恢复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损失评估、设备补给,如事故造成损失的,还应由各部门负责统计因紧急突发事件而造成无法修复的设备明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据此将相关设备作报废处理,调整账务,核算损失,根据需要及时报相关部门对损坏的设备进行补给,以保证相关部门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五)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公共卫生事件主要有三种:一是重大传染病疫、二是群体性疾病、三是食物中毒
2、当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总部人事行政部门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现场,立即将病人就近送往医院,并在有关医护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对病人的抢救、隔离治疗等救援工作
3、相对其他紧急突发事件而言,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以预防、防控为主
4、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疾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控:
(1)避免全体活动,避免出入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2)定期对办公场所进行消毒,储备常用防治药品
(3)做好办公区域的卫生保洁,加强对垃圾和污染物的管理
(4)人事行政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5、中毒引发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1)立即将中毒人员送往医院抢救
(2)保护好现场、封存剩余食品,将留样提供给医疗卫生部门检测
(3)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报沈交所领导
(六)火警应急处理预案
1、任何人发现火警后都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应迅速报告人事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接到火警报告后,部门 负责人及保安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利用现有消防设施灭火,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拨打119报警
2、火警灾情较重时,部门负责人应报告沈交所领导及物业公司,并立即打开所有消防通道,电灯或应急灯,组织员工疏散
3、火警处理后,人事行政部门应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并向沈交所领导部门报告
(七)治安问题应急处理预案
1、任何人发现办公区域内有打架斗殴事件,都要立即通知保安人员或当事人部门负责人迅速到场劝阻、制止,无法制止的要立即拨打110报案
2、及时送被打伤的人员到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或拨打急救电话120
3、发生重大打架事件,造成严重伤亡的,立即报沈交所领导及拨打110报案
4、事件处理完毕,人事行政部应分析原因,并向沈交所领导报告
(八)其它紧急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
对于那些没有预案控制的突发事件,可依据“紧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工作原则灵活处理。
第十三章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 为规范沈交所关联交易,维护沈交所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沈交所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沈交所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 沈交所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应报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五)处理沈交所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沈交所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条 沈交所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沈交所司有利,是否损害股东权益,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 沈交所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由于沈交所及沈交所唯一股东均为为国有独资公司,因此沈交所及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因此不构成关联关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沈交所的关联自然人:
(一)沈交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制度一百一十二条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沈交所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沈交所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关联关系,是指沈交所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沈交所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沈交所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沈交所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沈交所与关联人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关联人与沈交所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沈交所资金。关联人不得要求沈交所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沈交所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人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沈交所的资金给关联人使用;
2、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3、为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关联人偿还债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沈交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沈交所的经营,损害沈交所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沈交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沈交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一百二十条 沈交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沈交所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沈交所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沈交所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沈交所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沈交所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沈交所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沈交所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一百二十二条 沈交所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沈交所关联人与沈交所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沈交所的决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沈交所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及交易价格应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并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关联双方签署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 沈交所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应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报批。